一、機關同事於餐廳聚餐,巧遇某廠商,該廠商堅持並已付完費用,應如何處理?
答:依第2點規定「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故本情形屬贈受財物之規範範圍。應依規定「...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其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辦理。
二、本府員工(或其親朋以其名義)消費時,可否接受商家之折扣或免費優待?
答:倘本府員工(或其親朋以其名義)與該商家有職務利害關係,除個別法令或契約等情形之許可外(如機關工會、合作社與特約商家訂立契約或針對全體本府員工為優惠等情形),應不得接受其優惠招待;如無職務利害關係,除應依第6點規定辦理外,員工亦不能利用其職務、身分等方式,要求商家予以優惠。
三、本府員工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時,可否搭乘廠商車輛至現場,或使用廠商提供之便當、飲料等?
答:均不可以接受。按本情形除有職務利害關係外,一旦接受,亦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倘因在外不便,致需接受其餐飲或便車,非為不可,但仍應付費予廠商。
四、本府員工因受仰慕或敬佩,可否收受餽贈?
答:如與餽贈者有職務利害關係,不可收受;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第6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