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國小校長王○○於民國106、107年間利用督辦體育教學器材採購案之機會,自行向夜市業者購得2台舊夾娃娃機後,指示承攬廠商○○運動廣場負責人洪○○以上開2台舊夾娃娃機貼皮整新,代替新品出貨予○○國小,並由洪○○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據以核銷,以此方式共同詐取舊機與新機之價差新臺幣2萬7000元,經屏東縣審計室到校抽查後發覺夾娃娃機老舊,採購疑有異常情事而函知本署,始悉上情。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雷金書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此案,於108年12月17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約詢相關人等,經檢察官偵結後,認○○國小校長王○○及○○運動廣場負責人洪○○涉嫌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商業會計法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而提起公訴。(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