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李○○涉嫌利用職務上行為收受代辦業者林○○不正利益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代辦業者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經查,李○○職司高雄市轄內電子遊藝場業設立、變更、營業級別證申請等業務,明知林○○為代辦業者且希望所申請之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得以儘速核發,竟於審核級別證之職務範圍內,給予林○○代辦案件便利及申請程序順利,並接受林○○提供之不當招待飲宴,出入有女陪侍之場所,其收受酒店玩樂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2,667元。李○○為受國家約聘人員,不思珍惜穩定之工作,未能廉潔自持,有悖官箴,犯後猶矢口否認犯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至代辦業者林○○,冀圖以不正方式圖得業務之便利,犯後否認犯行,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