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消費者保護宣導

一、事實:
小芳某日逛街時,遇到業務員以做測驗的名義搭訕,其後開始推銷兒童學習教材,小芳原本無意購買,但禁不住業務員一再勸說,又被說服孩子的教育是最重要的投資,最後簽約購買一套數萬元書籍並以信用卡付款。隔日小芳收到書籍,覺得後悔,於是以LINE向業務員表示想退貨,不料業務員置之不理,小芳於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雙方出席協調,小芳表示,業務員當初以做測驗及送贈品的名義拉近雙方距離,讓她不好意思拒絕推銷,才會同意簽字購買高價教材,但回家冷靜想了以後覺得後悔,而且認為書籍也不符所需,所以隔天就透過LINE向業務員表示想退貨,但業務員僅表示要再詢問公司,之後再無回應,過了一週她直接打公司客服電話詢問,客服人員竟表示已超過7日不可退貨,小芳強調自己明明在7日內提出解約,根本是業務員拖延未辦理。業者則表示,消費者係超過7日才致電公司提出解約,所以不同意退費。協商會議中,消費者當場提出LINE對話記錄,佐證係在7日內向業務員提出解約,最後業者同意本案全額解約退費。
三、問題研析:
依消保法規定,業者未經邀約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係屬「訪問交易」,因為消費者在沒有同類商品可供比較以及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購買商品,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消保法賦予消費者有七天無條件解約權,也就是可以在收受商品後7天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消費者受推銷若不想買,應該明確拒絕,且消費者在路上被推銷而訂定之契約,屬於「訪問交易」,適用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因此消費者一旦簽約後,要儘速把握消保法第19條的權利,在7天內向業者明確提出解約要求,並留下書面佐證記錄。
四、參考條文: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五、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